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基层”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8号)《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农办〔2021〕1号)要求,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提高运行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综合实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农民合作社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全省创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指导性任务900个以上。
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县级示范社创建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市级示范社在县级示范社中产生;省级示范社在市级示范社中产生。
(一)县级创建(7月15日前)。
(二)市级创建(8月15日前)。
(三)省级创建(10月15日前)。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