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9部法律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设定的相关资格认定、审批等;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设定的培训许可、登记核准等。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据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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