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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送“大礼包”,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请收好!

日期: 2021-06-02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点击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同时,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提出12条举措,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央行等六部门提出,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推动规范经营管理。规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探索建立县(区)、乡、村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在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并在内部转移定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提供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在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方面,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积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对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发挥“保险+期货”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好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作用,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同时,还要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推动《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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